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197號
TCEV,114,中補,1197,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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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吳螢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旭暉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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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