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徐宛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印刷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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