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王達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藏家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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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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