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冠龍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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