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174號
TCEV,114,中補,117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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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訴訟代理人 鄭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秀和發支
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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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