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1136號原 告 李惠智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文敬間給付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