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1120號
TCEV,114,中補,1120,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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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蔡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立山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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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鵬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