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易旻
被 告 林素燕即林美麗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75,033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萬2,659元) 1 利息 7萬2,659元 112年6月5日 114年2月4日 (1+245/365) 1.845% 2,240.39元 2 違約金 7萬2,659元 112年6月5日 112年12月4日 (183/366) 0.1845% 67.03元 3 違約金 7萬2,659元 112年12月5日 113年3月4日 (91/366) 0.369% 66.66元 小計 2,374.08元 合計 7萬5,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