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73號
原 告 林俊廷
訴訟代理人 林廷徽
被 告 林昭香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曾浩銓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32號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
重上字第232號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
裁判之歧異及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