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6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王東隆
被 告 趙偉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9時,在本
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14年3
月26日起即因另案收押在法務部○○○○○○○○,此有被告在監在
押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該次審理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
為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