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306號
TCEV,114,中簡,306,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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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陳平家
訴訟代理人 魏芳怡律師
蔡皇其律師
被 告 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一造辯論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民事訴訟法
第226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既係一造辯論判決,自得以簡
略方式記載事實及理由,先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準備
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支票 、退票理由單、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司促 卷第13頁、本院卷第41、43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以支付命令異議狀泛稱: 該項債務尚有爭執云云,惟未提出任何具體之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㈡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4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11月8日 (見司促卷第55至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民國) 提示日期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2年11月17日 112年8月5日 400萬元 K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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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