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114年度,19號
TCEV,114,中建簡,19,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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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梁添壽
被 告 賴建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以
114年度中補字第71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74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
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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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