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小字,114年度,5號
TCEV,114,中建小,5,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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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建小字第5號
原 告 冠國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高森
送達代收人 湯德
被 告 柯筌耀即家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9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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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