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呂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2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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