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饒一鳴
被 告 劉曾月子
劉宇儷
劉品宏
劉芷晴
劉葳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翰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58,934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翰傑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93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