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
被 告 薪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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