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葉芊彣即葉家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858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94元自民
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給付違約金新臺幣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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