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詹旻恩
詹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240元,及其中新臺幣8311元自
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另新臺幣3萬929元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2日
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