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54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潘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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