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50號
原 告 莊琬淑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被 告 吳志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本院113年度
附民字第259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113年金
小字第2號),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而來(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173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