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432號
TCEV,114,中小,432,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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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孫睿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672元,及其中新臺幣5270元自民國1
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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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