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330號
TCEV,114,中小,330,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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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幸慧
被 告 黃暄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9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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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