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國泰築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慶誠
訴訟代理人 許志誠
陳登山
被 告 朱金國
訴訟代理人 邱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與訴
外人林淑敏間究否係消極信託關係,似待釐清,為兼顧兩造
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訂再開期日如主文 所示,並命原告補陳之前林淑敏或被告朱金國繳納管理費之 收據或匯款資料等證據(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件房屋實際居住 使用狀況者之證據)為憑,以利後續訴訟程序進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