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吳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