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663號
TCEV,114,中小,1663,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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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吳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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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