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4年度,1156號
TCEV,114,中小,115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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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謝淮羽
訴訟代理人 謝鑫浩
被 告 鍾月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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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