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原簡字,114年度,24號
TCEV,114,中原簡,24,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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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雅筠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阿發瓦特.阿汶薄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住所在花蓮縣吉安鄉,若由鈞院審
理,將因路途遙遠造成聲請人之負擔,影響訴訟權利,故應
移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
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
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
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2條亦有
明文。復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
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
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原告(即相對人)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被告(即
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3月上旬,在網際網路IG社群媒體,
以辱罵方式侵害相對人名譽,而任何地點均能透過網路瀏覽
上開網路內容,故透過網際網路所為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
,不一定僅限於行為地,其他地點亦有可能同為侵權行為之
結果發生地,相對人居所在臺中,是臺中亦屬本件侵權行為
之結果發生地,本院對本件自有管轄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法院僅得基於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為移轉管
轄之裁定,被告就管轄權之抗辯僅係促使法院發動職權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而已,非謂被告有聲請移轉之權利,是被告聲
請移轉管轄,核與該條項之規定不符。從而,被告聲請將本
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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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