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016號
TCEV,113,中補,401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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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16號
原 告 聯晶特斯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福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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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晶特斯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