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844號
TCEV,113,中簡,844,202504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依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鎧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