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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551號
TCEV,113,中簡,3551,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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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5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邑首席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文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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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