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3421號
TCEV,113,中簡,3421,202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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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沈富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志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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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