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1號
原 告 楊曉雯
訴訟代理人 張國柱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謝佳翰
曾金偊
許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
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事後發現
有下列事項尚待釐清:
㈠原告事後擴張訴之聲明,調整原本求償金額,並將利息部
分分成兩個起算點,易造成本院核算時難以切割以致誤
算,是此部分須否調整,有待當庭再次確認。
㈡關於勞動能力減損之成數,兩造尚有疑義,須待當庭確
認,或再次函詢醫院確認。
㈢關於原告月薪部分,此部分尚待原告補陳有無因本事故遭
雇主扣薪之證明。
三、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