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7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益增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5,345元(本訴部分24萬5345元
+反訴部分25萬元=49萬5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