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984號
TCEV,113,中小,4984,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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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8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張寶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5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7元,餘由原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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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