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4853號
TCEV,113,中小,4853,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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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53號
原 告 陳文長
訴訟代理人 王彥律師
陳玉璇
被 告 簡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就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
係爭房屋)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以及租賃契約書附帶條款(下
稱系爭契約和系爭附帶條款)並經公證,系爭房屋租賃期間
為108年7月31日至113年7月30日,並約定108年7月31日至11
1年7月30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7,500元,111年7月31
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每月租金28,000元,保證金55,000元,
兩造至租賃期滿後兩造未再續約。
 ㈡租賃期滿前,原告多次提醒被告,系爭房屋有多處裝潢、設
施毀損係因被告於租賃存續期間內未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所
致,被告應於租賃期滿前修復並將系爭房屋回復原狀返還予
原告,但被告拒絕將損壞之處回復原狀,原告迫於無奈僅能
於113年8月6日與被告共同清點系爭房屋有廚房內右邊瓦斯
爐無法正常點火、排水管路以及頂樓水塔管線漏水、室內裝
設牆上殘膠未清除、流理台旁桌面破裂、門門鎖毀損、將原
告裝潢預埋之冷氣管線剪斷、被告另外自行變動網路線路將
原有之網路線路剪斷等多處損害。
 ㈢上述各項損壞之處,除去原告認為係自然耗損之處不予請求
以外,認有下列數項之損壞已非屬合理正常使用,被告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①3樓浴室水龍頭更換4,500元。②網路線、電
話線查修檢測以及配線10,000元。③防盜主機更換3,000元。
④廚房人造石檯面裂痕修補6,000元。⑤4樓牆面粉刷費用8,50
0元。⑥系爭房屋牆面殘膠處理10,000元。⑦4樓門鎖及把手1,
200元。⑧冷氣木作包管之更換以及重新配設冷氣管線101,80
0元。以上述總計145,000元。另被告承租系爭房屋時交付之
保證金55,000元,於金額計算上應予扣除,是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90,000元。爰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
第2項、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第9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為:原告主張多處裝潢設施毀損並非事實:
 ㈠被告僅在原處裝三台冷氣,把壞掉冷氣拆掉(原告也要我直
接丟棄不用留)冷氣是專業冷氣行師傅拆的,為合理拆機,
不可能毀損屋主裝潢。
 ㈡瓦斯爐於租屋時就是舊的,加上租賃期間已使用多年,為自
然耗損。
 ㈢頂樓排水管路點交時亦未告知漏水,如有漏水也已使用18年
屬自然耗損。
 ㈣防盜主機鑰匙被告承諾會處理,然原告不同意想換一台新主
機。
 ㈤廚房流理台裂痕為人造石使用久之常見現象,也可能原來承
租時即有細紋,久了會越來越大,屬自然耗損,無理由要被
告負責。
 ㈥兩造簽訂系爭租約時原本被告預定要設置佛堂,後來僅當儲
物間,且被告也安裝窗簾,牆壁一如往常,被告承租時沒重
新粉刷,為何退租時要重新粉刷。
 ㈦因原告未事先告知不續租,原告急忙搬家而未去膠,原告所
提去膠報價單並非收據。
 ㈧門把、4樓前廳當儲物間,很少使用有一天就發現門把壞了,
已使用18年損害也是正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
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
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
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432條定有明文。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約
定:「乙方(被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管理
、收益,如有違反,致租賃住宅有變更或滅失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
住宅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第9條室內裝修約定
:「房屋有室內裝修之必要,乙方應經甲方(原告)同意,
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有損害建築之結構安全,
並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暨管理修繕之責。租期屆滿或提前
終止,乙方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系爭附帶條款
第2條改裝約定:「未經甲方之同意,乙方不可任意在租賃
房屋上裝設及加工,且不可損害房屋結構及影響其安全。」
;第7條特別約定事項第6項:「甲乙雙方租約終止時,乙方
同意四樓前廳歸還時須粉刷。」、第7項:「甲乙雙方租約
終止時,房屋水管道、電線、網路線路須無障礙。」、第8
項:「甲乙雙方租約終止時,室內話機、總機、門控、網路
、防盜系統須無障礙並歸還。」、第9項:「甲乙雙方租約
終止時,乙方門鎖須換回原有。」。上開約定所謂回復原狀
,如承租人係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
、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應屬可容許範圍,即承租人於
租期屆滿時,應將租賃房屋以合於租約之應有狀態返還出租
人,而非回復租賃房屋之原有狀態返還出租人。
 ㈡另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特
別之約定外,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
,亦即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
負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並斟酌
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返還,而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
態。此乃因房屋隨著時間之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
、設施,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強求出租人回復租
賃物之「原有」狀態,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
權利。況在租約消滅請求返還租賃物時,出租人不論係自住
或繼續出租他人使用,恆少有不必重新裝潢或整修者。承租
人於租賃期間正常使用房屋下之自然折舊及減損,不應要求
承租人回復至未使用房屋之狀態,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
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
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所謂維修之估價,則是將原告損害具現為數額之評估
方式,此觀前開法規即明,此部分以估價單仍得做為請求賠
償之依據,合先敘明。
 ㈢茲就原告各項請求賠償是否有理由,分別認定如下: 
  1.3樓浴室水龍頭更換4,500元部分:
   原告主張3樓衛浴水龍頭因被告之子曾另行改裝,致水龍
頭無法正常使用,恐有造成水管爆管之疑慮,因此基於安
全因素需另行更換支出4,500元等情,業據提出兩造簽立
點交項目清單、報價單、點交影片光碟為證(本院卷第36
頁、第45至47頁),堪認此乃係被告家人不當裝設使用,
非屬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耗損,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有
據,且原告雖提出報價單,然未提出原始購買憑證供本院
參酌,本院無從確定原告實際受損金額,爰審酌上開物品
確有因被告使用不當毀損,及房屋交付使用後本有自然折
舊,又被告自陳承租期間已達5年,故原水龍頭已逾5年,
及該4,500元之報價含工資等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第2項之規定,認被告請求1,5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
  2.網路線、電話線查修檢測以及配線10,000元部分: 
   依卷附系爭附帶條款第七條第8項約定:「甲乙雙方租約
終止時,室內話機、總機、門控、網路、防盜系統須無障
礙並歸還。」(本院卷第31頁)。原告主張租賃期間內,
被告另外自行變動網路線路,將原有之網路線路剪斷,且
於租賃期間屆滿後,被告自行將其另行配設之網路線剪斷
,因此原告取回系爭房屋後需重配網路線,所支出之網路
配線以及檢測之費用共10,500元(原告請求10,000元)等
情,業據提出展信通訊有限公司網路線重配工程請款單、
網路線路遭剪斷之照片等件為憑(本院卷第49至59頁),
堪認屬實,爰審酌兩造僅約定須無障礙歸還,故應考量自
然折舊,又被告自陳承租期間已達5年,故使用期限顯逾5
年,及該10,500元尚包含工資及整棟網路線、電話查修檢
測2,000元部分無折舊問題,且該網路線重配工程零件費
用占比較低等公眾週知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
項之規定,認被告請求4,5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
  3.防盜主機更換3,000元部分:
   依系爭附帶條款第七條第8項約定防盜系統須無障礙並歸
還,已如前述,原告主張點交當日被告未返還防盜系統之
鑰匙並告知之後會再返還,然於點交結束後又稱鑰匙遺失
無從返還,因鑰匙結構特殊,鎖匠告知無法重新開配鎖,
因此必須另行更換防盜系統主機支出3,150元(原告請求3
,000元)等情,業據提出兩造簽立點交項目清單、展信通
訊有限公司報價單(本院卷第36頁、第61頁),被告雖辯
稱承諾會處理,惟並未提出證據已明其實,所辯尚無足採
,原告請求尚屬有據,爰審酌兩造僅約定須無障礙歸還,
故應考量自然折舊,又被告自陳承租期間已達5年,故使
用期限顯逾5年,及該支出尚包含維修工資費用部分無折
舊問題,另參以防盜系統須無障礙並歸還,然相類系統使
用年限不長且為求安全考量於租賃房屋終止後均會更換防
盜系統等公眾週知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
規定,認被告請求1,0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
  4.廚房人造石檯面裂痕修補6,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承租期間不當使用致流理台旁桌面破裂而
支出6,000元,業據提出兩造簽立點交項目清單、威力
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客戶報價單、廚房人造石檯面裂痕之照
片(本院卷第36頁、第63至66頁)被告固辯稱上開裂痕可
能於承租前即已存在一小部,雖時間經過延伸等語,然未
提出證據以明其實,尚難憑採,原告請求尚屬有據,爰審
酌上開報價單載明:「廚房人造石檯面、局部修補、噴漆
美容-單位20-30cm-合計0000-0000(元)」是僅能依5,00
0元為計算之依據,被告自陳承租期間已達5年,故使用期
限顯逾5年,及該支出之修補、噴漆美容均為工資,材料
零件所占比例較少為公眾週知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2
2條第2項之規定,認被告請求3,5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
當。
  5.4樓牆面粉刷費用8,500元部分:
   依卷附系爭附帶條款第七條第6項約定乙方歸還系爭房屋
時同意重新粉刷4樓前廳牆面(本院卷第32頁)對此被告
固不否認上開約定,惟其辯稱原本4樓前廳牆面要做神明
廳有煙霧,承租期間僅作為置物間,並無造成牆面髒污等
語,惟此項抗辯尚無法律法理依據,而有阻卻被告依系爭
附帶條款應負之義務(例如不符情事變更原則),原告支
出4樓牆面粉刷費用8,500元,有卷附永勤工程行報價單為
憑(本院卷第67頁),且此部分既為兩造所約定被告應完
成事項,故無折舊之問題,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4樓牆
面粉刷費用8,500元,即有理由。
  6.系爭房屋牆面殘膠處理10,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承租系爭房屋後,在多處牆上、地板使用
掛鉤或黏貼各種物品、管線,而在搬離點交系爭房屋後,
雖有拔除掛勾、清除管線,但點交時之照片來看多處牆面
、地板仍殘留大面積殘膠無法移除,因而支出殘膠處理費
10,000元等情,有兩造簽立點交項目清單、系爭房屋內牆
面、地面殘膠之照片、永勤工程行報價單等件為憑(本院
卷第36頁、第69至101頁、第67頁)被告雖以虔詞抗辯,
然參諸前揭照片所示,原告確有於租賃期間在系爭房屋牆
面上使用掛勾,致牆面上留有多處使用痕跡,自難認屬自
然使用所生耗損,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拆除掛勾處理殘膠
等費用,應認可採。然被告請求回復原狀費用,應以必要
範圍為限,考量原告於系爭房屋牆面使用掛勾之數量及範
圍甚多,且上開工項多為工資,材料零件所占比例甚少,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認原告於請求7,00
0元範圍內令由被告賠償,始為合理,逾此部分,即難認
有據。
  7.4樓門鎖及把手1,200元部分:
   依卷附系爭附帶條款第七條第9項約定被告於租約終止後
須換回原有(本院卷第32頁),原告主張被告點交返還系
爭房屋時,4樓之門鎖已毀損,僅剩餘一邊把手,因此需
重新更換4樓門鎖,此筆維修更換費用1200元應由被告負
擔等情,固據提出杭記鎖匙刻印行收據、4樓房門把手損
壞照片等件為據(本院卷第103頁、105頁)。對此被告抗
辯4樓前廳當儲物間,很少使用有一天就發現門把壞了等
語,業據提出照片為佐(本院卷第179頁)即否認有更換
門鎖情事,就此部分原告未舉證有更換之情事,尚難依系
爭附帶條款第七條第9項為主張,然上開門鎖已毀損,僅
剩餘一邊把手既為前認定,則被告應負承租人善良管理責
任,依上開照片難認屬自然使用所生耗損,原告請求損害
賠償即有理由,又被告自陳承租期間已達5年,故使用期
限顯逾5年,考量上開門鎖折舊及工資,依民事訴訟法第2
22條第2項之規定,認被告請求500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

  8.冷氣木作包管之更換以及重新配設冷氣管線101,800元部
分:   
   ①原告主張被告於租賃期間除拆除原告提供之其中兩台冷
氣外,分別於系爭房屋1樓和室、2樓前側房間、3樓前
側以及後側房間等四處,使用原告已裝設之冷氣管線安
裝冷氣,但於點交返還系爭房屋前,將其自行安裝之冷
氣拆除帶走後,卻直接將前述四處原告裝設之冷氣管系
剪斷,除此之外,1樓以及3樓室內連結至室外機之管線
亦遭剪斷,木作包管之裝潢亦有毀損破洞,於點交後委
請廠商評估檢驗,廠商告知由於原先預設之冷氣管線遭
剪斷已無法再使用,因此必須拆除木作包管裝潢後費用
為101,800元等情,固據提出榕大電器行估價單、冷氣
管線遭剪斷照片(本院卷第107至117頁),對此被告自
承請冷氣師傅拆裝冷氣,惟辯稱:租賃期間因為冷氣換
掉,我有告知冷氣壞掉,原告表示舊冷氣不用留,可以
直接換掉,我自己出錢更換冷氣,因為在裝設時,冷氣
師傅稱舊管線已經老舊,可能在用也沒辦法用多久,但
我們仍以舊冷氣管線去裝設冷氣,後來退租時,原告就
叫我們把冷氣拆掉,7月30日退租驗屋時也沒有講到裡
面冷氣管線毀損的事,我有請兩位冷氣公司老闆來處理
冷氣,一個是處理我兒子房間(即三樓後方房間),其
餘是另外一間冷氣公司,是正常拆除的方式等語(本院
卷第152頁、206頁),否認原告主張,是原告應就被告
不當差裝冷氣造成原告損害乙事,負舉證責任。
   ②依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僅顯示被告拆除冷氣後管線裸露
,剩餘未拆除管線大都隱置於裝潢之層板中之情狀,此
是否為被告未盡義務致生損害,尚非無疑。
   ③對此被告陳稱有兩位冷氣公司老闆來處理冷氣:訴外人
洪琦超晟陽冷氣行稱:「冷氣拆除,我們原本的銅頭
一定要切除,那原本切除本來就不夠安裝機器,所以可
以做焊接延長銅管做安裝」等語;另一姓名不詳冷氣行
老闆則稱:「我是冷氣行老闆,當初現場評估3樓冷氣
的時候,當下有問房東說舊的冷氣要讓客人更換舊換新
,所以把舊機拔掉拿去舊換新,那因為舊的銅管本身是
R22壓力值在50-60psi,所以銅管也是在裝潢裡面也沒
辦法更換,才會新的安裝在另一個地方,新的冷氣壓力
都是落在000-000psi,而新的冷氣都有暖氣壓力會更大
達到300psi,新的冷氣安裝舊的管線也會有問題,舊的
管線也拆不了把他藏在裡面封板封起來,而銅管原本就
不符合現代的規格,那正常是要報廢掉沒錯,只是在裝
潢裡面無法報廢,如果要沿用舊的一樣可以安裝冷氣,
銅管沿伸就好,只是上面說的壓力問題,會有安全的疑
慮,正常都會改用新式管線,萬一發生問題安裝冷氣的
人會有責任,如果客戶要沿用舊的管線,我們會請他寫
切結書以後有問題我們不負責。」等語,有卷附Line對
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175頁、第209頁)。
   ④依據上開事證,本院認為上開兩名冷氣安裝人員所述,
核與冷氣拆裝更新,因新舊冷氣口徑不同,加上長期鏽
蝕可能造成漏冷煤、護套破損造成冷卻效果打折、破套
造成的冷凝滴水,冷氣裝修師傅原則上建議要你換,那
怕是口徑一樣可用,因為舊有管線有銅管和電源線,電
源線要續用必須看線材是否有老化;銅管要續用必須考
慮洩漏以及管內的清潔度。參以舊機型冷媒與新機型冷
媒(即前述舊機型R22,而新機型冷媒都是R32或R410A
)舊有冷媒搭配的冷凍油與新冷媒不相容,不清洗乾淨
恐怕對壓縮機的潤滑有損。至於冷媒洩漏的問題因為舊
銅管比較薄新冷媒壓力比較大,如果管頭喇叭頭沒處理
好容易發生洩漏,如沿用舊冷媒管線,恐有原廠不保固
之日常生活常情大致相符,是被告所辯,尚非無據。
   ⑤參以系爭房屋被告已承租5年,如加上原告安裝舊冷氣時
所埋置之冷氣管線及裝潢封板,期間更為久遠,其原本
之冷氣管線顯已達使用年限,更枉論與現代冷氣機型不
相容,在此情況下更換冷氣勢必面臨管線之一併更換,
而管線重置亦涉及原本裝潢封板之拆除,凡此種種,均
難將冷氣木作包管之更換以及重新配設冷氣管線之費用
認屬原告之損害而應由被告負擔之理,而被告也依常理
分別委由當時安裝冷氣公司分別拆除系爭房屋3樓及其
他樓層之冷氣作業,並非自行拆除,此亦難認為被告未
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⑥綜上,原告之舉證確未達證據優勢之程度,不足使本院
形成大致可信為如此之心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冷
氣木作包管之更換以及重新配設冷氣管線101,800元部
分,核無理由。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系爭契約第8條第1
項、第9條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26,500元(計算式
:1,500+4,500+1,000+3,500+8,500+7,000+500=26,500),
又被告於承租系爭房屋時,繳交保證(押租)金55,000元予
原告,為原告所自陳,故原告以保證金抵充被告應付金額後
,被告已無庸再給付原告上開損害賠償26,500元,自不待言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給付原
告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費用額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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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