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簡字,113年度,8號
TCEV,113,中保險簡,8,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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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8號
原 告 林盈甄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以自身為被保險人,
向被告投保「宏泰人壽真健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主契約,
並附加「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單號碼
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嗣原告於112年5月13
日因雙側陰唇肥大合併外陰部不適與慢性發炎,接受外陰切
除術與陰唇整形術(下稱系爭手術),共支出醫療費新臺幣
(下同)17萬1754元,原告於112年6月1日依系爭保險契約
之約定向被告提出理賠之申請,然被告卻以系爭保險契約附
約第16條第2項第1款所訂美容手術、外科整型等除外責任為
由,拒絕理賠。惟原告係依照醫師之專業指示且符合健保申
報之標準接受手術,被告卻以系爭手術屬美容及整型手術為
由,認為不符系爭保險契約附約第16條之約定,拒絕理賠,
顯然違反保險法之規定,並侵害原告之正當權益,原告因此
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7萬1754元,及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原告雖稱其於保險期間內因陰唇肥大持續摩擦,
致使有反覆發炎之情形,故進行系爭手術。惟原告於投保時
為29歲,應早已結束青春期之發育,可認此時已有陰唇肥大
之情形,縱使係於保險期間內發生發炎之情形,然本件爭議
疾病為「陰唇肥大」,應認為原告投保時已有「陰唇肥大」
之疾病發生,故依保險法第127條及系爭保險契約附約第2條
第4款之約定,對於原告因「陰唇肥大」疾病而施作之系爭
外陰手術,屬於保前疾病致生之相關手術醫療費用,被告並
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縱認本件非屬保前之疾病,惟依評議
中心之評議決定、原告之出院病歷摘要、自費項目明細表及
住院醫療收據等,均可證明系爭外陰手術屬於美容整形手術
,非有治療必要性目的之手術,依系爭保險契約附約第16條
第2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亦不負給付之義務。另依原告出院
病歷摘要、自費明細表及住院醫療收據,手術名稱均載明係
陰唇整形」;且依原告之門診病歷資料,原告第一次就診
之科別為美容中心,而非一般常理認為之泌尿科或婦產科
施作系爭外陰手術之科別亦屬整形外科,益徵原告主觀上即
係以美容整形為目的就診,而非治瘵,系爭手術本質上屬於
美容或整形手術無疑。又系爭保險附約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
書之約定,係在排除被保險人因基本功能喪失時所做之整形
手術,故以基本功能已有喪失為前提,然系爭手術之目的在
於切除過長之外陰,僅為單純之美觀所為,並無基本功能喪
失必須重建之情形,故系爭手術顯然無本條款但書之適用。
況依醫學常規,以手術方式切除患部,應屬最後手段,除有
立即危險而無其他方式可及時診治外,應不會以手術之方式
切除患部。原告倘真有發炎之情形,應非有立即性之危害,
然卻僅進行一次門診即進行侵害性最大之系爭手術,而非先
以服用藥物等侵害較小手段,並經多次門診觀察評估都無效
後,始決定以系爭手術為最後之治療手段,實難認符合醫療
常規,難認有手術之必要性。況本件依照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回復意見表
所載,小陰唇肥大是主觀問題,並非疾病,原告所接受之系
爭手術,確屬外科整型手術,並非系爭保險契約附約所保障
之範圍,依照系爭保險契約附約第2條第3款、第16條第2項
第1款之約定,被告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原告固主張系爭手術為原告罹患疾病之常規治療
方式,非美容整形手術,認為屬系爭保險契約所承保理賠之
範圍,被告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等語。惟本院經徵得兩造之
同意送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之結果,認定「小陰唇肥大
(labia minora hypertrophy)是主觀問題,並非疾病,通
常是因為外陰部不適、影響活動等功能性問題或擔心外觀,
而尋求醫療協助。…。病人因有外陰部不適或發炎等原因
診,應先治療發炎感染問題,並給予日後清潔照顧之衛教知
識,建議穿著較寬鬆衣物避免影響日常活動。…。若上述發
炎等功能性問題經保守治療方式仍反覆發生,則可考慮手術
方式治療。急性或慢性發炎應先治療發炎感染問題,並給予
日後清潔照顧之衛教知識。外陰部發炎感染問題應先以藥物
治療為優先。小陰唇整型手術在實務上可由婦產科或整型外
科醫師進行手術。…。小陰唇肥大一般狀況下無害,因此不
視為畸形(malformation)。臨床上尚未建立以手術介入小
陰唇肥大的定義與標準,因此目前並無此手術適應症的相關
治療指引。美國婦產科醫學會(American College of O
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ACOG)認為小陰唇
術為一種外生殖器整型手術(cosmetic genital surgica
l procedure)。…」等語,此有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114年
1月23日校附醫秘字第1140900322號函暨所附鑑定回復意見
表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201、202頁),由此可見,小陰
唇肥大僅是主觀之問題,並非疾病,應屬於外生殖器之整型
手術,是原告進行系爭手術是否有其必要性,自屬有疑。
 ㈡次按「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形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做之必要整形,不在此限」系爭保
險契約附約第16條第2項訂有明文。顯見美容手術、外科
形並非在系爭保險契約附約所約定給付之範圍。經查:本件
依上開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回復意見表可知,小陰唇
大並非疾病,且醫學實務上,也沒有小陰唇肥大之定義、標
準以及任何治療指引。故小陰唇手術施作之目的,通常是病
患追求理想的外陰形狀或喜好穿著緊身衣物而施作,本身即
帶有相當大程度之整形目的傾向,而非以治療目的為主。況
依照原告之就診時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大
附設醫院)病歷資料顯示,原告於112年4月12日第1次前往
中國醫大附設醫院就診之科別即為「美容中心」,實與診斷
所稱急性陰道炎之疾病,顯相矛盾。又對原告施作小陰唇
形手術之科別亦為整形外科醫師,而非轉由婦產科泌尿
之醫師對原告進行診療處置,益徵原告就診之初,應即為達
整形手術之目的,而非僅在於治療其所稱陰道發炎感染之問
題,是被告抗辯:依兩造所訂系爭保險契約附約第16條第2
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堪認有據,應
屬可採。
 ㈢況依上開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回復意見表可知,系爭手
術並非急性陰道炎或泌尿道感染之常規治療方式,故實難認
原告確有接受系爭手術之必要性。系爭手術既屬外科整型手
術之範疇,而非重建基本功能之必要整型手術,應已符合兩
造所訂系爭保險契約附約條款第16條除外責任之約定,是原
告請求被告依照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核屬
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34條及系爭保險契約附約之約定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1754元,及自112年6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
均與結論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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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