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積水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443號
TCEV,112,中簡,1443,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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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林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韋佳律師(112年3月23日解除委任)
陳宗翰律師(112年3月23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畢卡索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浩銓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蔡菘萍律師(113年4月3日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113年4月3日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積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
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為柯冠婷,嗣於民國113年12月1日變更為彭浩銓,茲據
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彭浩銓具狀於同年12月26日陳報本院
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辯論意旨狀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在卷可按,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㈠被
告應將如附件1照片所示之公共水管疏通、修復,至不會回
堵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4之房
屋之程度為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9,580元
,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3月6日具狀更正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309,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二第17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門牌號碼北區梅亭東街36巷16號2樓之4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畢卡索第三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原出租予第三人,每月租金為
16,500元,租賃期間至111年8月止,惟約自111年3、4月左
右,系爭房屋即開始出現積水、淹水之情事,造成房客之財
物毀損,並影響房客之生活品質,房客因不勝其擾,乃提前
於111年4月下旬與原告終止租賃契約,使原告受有111年5月
至8月之房租收入共66,000元。原告原以為系爭房屋出現積
水狀況係屬偶然,直至同年7月間,因連日下雨,系爭房屋
之陽台突然產生大量積水,並因此回灌至系爭房屋內,導致
系爭房屋室內嚴重受損,原告始知系爭房屋長期有積水問題
,乃因系爭房屋陽台之排水管線,係連接至社區公共管線,
再流入社區中庭花圃水管,因連日大雨,社區中庭花圃中之
泥土、枯枝、落葉、碎石等伴隨雨水回堵導致社區公共管線
阻塞,並因此回堵至系爭房屋之陽台排水孔,再從陽台回灌
至系爭房屋內,造成系爭房屋室內大量積水,室內嚴重受損
,客廳、房間均無一倖免,木質地板亦因積水變形翹起,牆
壁也產生水痕,甚至有漆面剝落而受有損害。而上開公共管
線排水管堵塞部分為被告應修繕、管理及維護之共用部分,
應由被告(先行雇工排除)疏通、修復,被告既就管理維護
大樓公共管道排水管有缺失,即應就原告所生上開損害,負
賠償責任,被告原允諾修繕社區公共管線及賠償原告因淹水
造成之所有損失,詎原告依被告提議委請廠商評估修復損失
所需修繕費用為243,580元後,被告竟否認管委會修繕共用
部分之責任與義務,且亦不願賠償原告相關損失。系爭房屋
淹水之原因為公共管線管理維護不良所致,並無其他導致損
害發生之原因存在,109年原告買賣登記取得系爭房屋所有
權,系爭陽台並無門檻存在,且單純以無陽台門檻為原因,
顯不足推導出房屋淹水之必然結果,則有無裝設陽台門檻之
事並非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且112年7月2日之淹水高度達3
5公分,且已淹至社區2樓樓梯間,即水勢已跨越系爭房屋大
門門檻至社區共用部分,管理員當時亦緊急致電通知原告上
情,故系爭房屋有無裝設陽台門檻,不影響損害結果之發生
,益徵公共管線年久失修已不堪使用,排水能力下降,乃本
件損害發生之主要原因。同日亦有其他住戶發生公共管線阻
塞造成房屋淹水之事故,在在證明有無陽台門檻乙節,不影
響損害發生與否及損害程度。系爭房屋淹水之主因乃被告怠
於維護修繕社區老舊之公共管線,導致管線內淤積大量汙泥
而阻塞,泥水因而回灌至系爭房屋陽台及屋內,故本件損害
之結果與被告之加害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爰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9,58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系爭社區於111年7月1日即已交由水電廠商將社區中庭花圃
之公共管線裡面泥巴清理並疏通完成,並無任何阻塞,且經
水電廠商於隔日即111年7月2日當場確認係系爭陽台專有部
分之排水管線本身阻塞,社區其他同屬於第2層樓、或1樓住
戶(2樓以上先不論)之房屋陽台排水管,亦係與社區花圃
公共管線等連通排水,並無其住家之陽台排水管有雨水回冒
並發生積水之問題,顯見系爭房屋積水實因系爭陽台專有部
分之排水管線本身之問題所導致,系爭房屋陽台積水流入室
內之責任,應由原告自行負責。又系爭陽台原有高度約20公
分之門檻遭拆除,使系爭陽台的水直接進入室內,另系爭陽
台亦有外推,並將陽台外側原本為一格格紅色簍空孔洞可進
行排水之外牆,另外再興建一面實牆,導致陽台之積水無法
從牆外排出,而只能全流入室內,復且陽台本有兩個排水孔
,然其中一個排水孔遭封閉,致使當需要排水時,因缺少一
個排水孔之氣壓協助,導致剩餘排水孔之排水功能較為緩慢
而無法順利將陽台積水排放掉,而造成陽台積水,故而導致
系爭房屋室內淹水、並為損害之擴大原因,是原告對於損害
之發生及擴大,係顯有過失,自應對損害負有大部分之與有
過失責任,是原告未證明系爭房屋積水係被告社區公共管線
堵塞所導致,原告訴請被告修繕並賠償之主張,並無理由。
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
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房屋有積
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建物謄本、系爭房屋內有積
水之照片等為證,並為被告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原告主張係因系爭社區中庭花圃水管及連結系爭陽台排水
孔之社區公共管線堵塞,並因此回堵至系爭陽台排水孔,再
從陽台回灌至系爭房屋內,造成系爭房屋室內大量積水,室
內嚴重受損,客廳、房間均無一倖免,木質地板亦因積水變
形翹起,牆壁也產生水痕,甚至有漆面剝落等情節,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查系爭社區於111年7月1日通知水電廠商至系爭社區疏通系爭
社區花圃公共管線,原告於翌日即同年月2日以LINE傳送系
爭房屋進水之照片及影片予當時之系爭社區總幹事林婉如
下稱社區總幹事),經社區總幹事通知水電廠商至系爭社區
處理,水電廠商回報社區總幹事,雙方談話內容:「林:『
你今天去那裡看了時候,他們室内只有這一個地排而已。』
,廠商:『對,真的有淹水,她們家那個客廳都是水。』,林
:『對對對,啊你你有看水是從哪裡出來的嗎?』,廠商:『
從那個地排昨天通的那個。』,…廠商:『我跟你講喔,昨天
我兩邊都有,你是沒看到我那同事,我都拉不住…,兩邊都
有搓。我真的確定兩邊都有通,我不是隨便用的。』,…『要
嘛就是你那個管子齣裡面很多泥巴呢,那個裡面真的很多泥
巴嘿阿,那管子裡面泥巴都沒法拿出來,是破壞還可以,那
個泥巴裡面不包含是因為在裡面,在外面我幫你挖出來,你
的意思說現在我去二樓通一下對不對,然後在把那個0井這
個兩邊都通一下。』…,」,再經證人即為原告處理系爭房屋
出租事宜之朱韻如依水電廠商指示,使用3條抹布放入塑膠
袋内,塞住系爭陽台排水孔內,系爭陽台即未再發生排水口
冒水等情,業據證人朱韻如於113年3月12日本院審理時證述
在卷,並有系爭房屋現場照片、原告與系爭社區總幹事LINE
對話擷圖、證人朱韻如與系爭社區總幹事LINE對話擷圖、系
爭社區總幹事與水電廠商於111年7月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
本院卷一第452至453頁)在卷可按,足見系爭房屋之積水,
確係由系爭陽台流入,而自系爭陽台流入系爭房屋之積水,
係自系爭陽台之排水口流出,積水既係自系爭陽台冒出,而
非因系爭陽台有積水無法自排水孔排出,而公共管線內確有
泥巴阻塞,直至111年7月2日系爭陽台排水口出水時,仍未
清除,經水電廠商處理後,並依水電廠商建議之方式塞住系
爭陽台排水口後,即未再有出水情事,則原告主張積水自系
爭陽台流入系爭房屋係因系爭社區之公共管線阻塞所致,洵
屬有據。
 ㈢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而學
說上有認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法理基礎,係因被害人未盡
社會上共同生活應為之注意,此屬於誠信原則上的注意義務
。被害人對於防衛自己利益,單純不注意或怠慢時,為免加
重加害人之賠償責任,被害人為防衛自己利益而採取合理的
行動,應為社會生活所期待。換言之,與有過失(過失相抵
)制度,係在損害賠償範圍內,就加害人與被害人相互間如
何分擔損害,尋求正當化之過程。在採取完全賠償原則下,
加害人較輕微之過失、或違法性程度較低之行為,可適當作
為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之事由。另基於危險領域原理,對於
自己活動領域內的特別危險,應由自己承擔損害(見陳聰富
,過失相抵之法律基礎及其適用範圍一文,侵權行為違法性
與損害賠償一書,2008年12月初版一刷,第264頁、第267頁
、第269頁、第271頁、第273頁)。
 ⒈查系爭陽台與系爭房屋客廳間原有門檻,系爭陽台經改建
,除將原有門檻除去外,並在原有陽台施作水泥,將部分空
間移作客廳空間使用,系爭陽台空間明顯小於原有陽台等情
,有系爭陽台照片(補字卷第39頁)、系爭房屋客廳照片(
補字卷第35頁)、位在系爭房屋樓上住戶未改建陽台現況照
片(本院卷一第398頁)在卷可按,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
權人,維持陽台與室內空間之阻斷功能,屬原告社會上共同
生活應為之屬誠信原則上的注意義務。原本應具有阻斷水流
功能之系爭陽台,有部分空間被挪作他用,與室內空間相隔
之門檻遭移除,使系爭陽台的水可輕易流入系爭房屋內,則
基於前述危險領域原理,原告對於自己活動領域之系爭陽台
內之特別危險,自應由原告自己承擔損害,是本件應由原告
就111年7月2日之雨量,已達原有陽台無法阻擋雨水進入系
爭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查系爭陽台登記面積為3.91平方公尺,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
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96頁),就111年7月2日流
入系爭房屋之水量,據原告起訴時提出之系爭房屋損害照片
(補字卷第33至38頁)觀之,除地板潮濕外,尚有原告以拖
把收集之水分約有拖把水桶之一半,及以掃把畚斗最高處為
度量之約10分之1高,再加計於室內地板尚未採集之水量,
另據原告於111年7月2日傳送予社區總幹事之淹水照片,尚
有部分地板並無淹水情節以觀,以上依原告之事證估算之水
量,尚不及系爭陽台原登記面積並設置門檻範圍所能容納之
水量,原告固提出照片(本院卷一第458頁)主張於111年7
月4日即淹水後兩天,系爭房屋積水仍無法完全清除,水量
多到足以反射人影,深度達走路足以產生漣漪,足見系爭房
屋積水程度嚴重,惟原告所主張本件系爭房屋有淹水情形,
係於111年7月2日發生,衡情原告於起訴時當提出最能證明
淹水情形嚴重之影像證明,然依原告起訴時提出之照片觀之
,地板潮濕之情狀與前開原告用以主張111年7月4日仍有積
水之照片差異不大,再原告及證人朱韻如均就系爭房屋積水
問題與社區總幹事以LINE聯絡,原告及證人朱韻如於111年7
月2日以LINE傳淹水訊息及淹水影像給社區總幹事後,均未
再提及於111年7月4日仍有積水嚴重及傳送前開111年7月4日
仍有積水情事之影像,與常情不合,則是否於111年7月4日
仍有積水,不無可疑。另原告於本件主張系爭房屋因社區公
共管線阻塞長期反覆淹水受損,房客乃以此為由提早於111
年4月下旬終止租約,原告於111年7月2日前數月均未能查知
系爭陽台排水口出水情事,益見於此數月期間出水量非多,
而屬原陽台未改建前所能承受積水之範圍,顯然原有陽台本
來面積並設有門檻之範圍即能阻擋,而不致有水流進入系爭
房屋情節甚明。是益徵原告長期未思及於購買系爭房屋後,
系爭房屋有陽台外推及移除門檻等不利防水之情狀,而未能
做任何改善,原告遲未為之之行為,就本件所主張系爭房屋
之損害情節,具可歸責性,應堪認定。另原告復未就111年3
、4月間之具體積水情狀提出事證,則尚難僅以房客有提前
終止租賃契約情事,遽為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之認定,是本
院考量原告就因系爭社區公共管線阻塞致系爭陽台出水之水
量為何提出之事證,無法證明出水量大於原有面積並設置門
檻之陽台範圍所能容納之水量,原告對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均有過失,是且因原告就111年7月2日之雨量,已達原
有陽台無法阻擋雨水進入系爭房屋之事實,並未舉證屬實,
是應免除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至明。
 ㈣從而,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309,58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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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