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933號
原 告 周昱均
被 告 許秉宣
吳倉銘
王洪蛟
梁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洪蛟涉有幫助洗錢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