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3933號
TCEV,111,中簡,3933,2025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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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933號
原 告 周昱均
被 告 許秉宣

吳倉銘
王洪蛟
梁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王洪蛟涉有幫助洗錢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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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