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4年度,6號
TCEM,114,中秩,6,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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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劉世源



被移送賴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8日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3005210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源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賴泳有不罰。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移送機關主張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12月5日8時1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有夠亮汽車美容)。
㈢、行為:被移送劉世源於上記行為時間、地點,率被移送
賴泳有前往有夠亮汽車美容店外徘徊及大聲喧嘩滋擾店家。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規定旨
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等處所之安寧秩序
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則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
,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該事端
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
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
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規定,違犯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有
違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違犯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者,應諭知不罰之裁定。再按警察機關移請
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
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違反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有紀怡
卉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為憑。經查:   
㈠、劉世源部分:
  劉世源於警詢時固否認有藉端滋擾之行為,並辯稱「因為洗
車場負責人紀怡卉跟我調工去幫他洗車廠工作,積欠工資,
所以我今天就去協商,然後他不出面,他請他女兒出面,但
是他女兒並不清楚事情緣由與細節」、「(問:你在現場不
離開,並在客人來時,大聲喧嘩,表示老闆欠你錢,經警方
請你離開無效,是否屬實?如何解釋?)並非事實,我只是
跟一旁的朋友說話比較大聲,因為我朋友常常聽不見」等語
云云。經查,紀怡卉於警詢時陳稱:「因為他(誤載為她)
是我前男友,我員工今天8時01分打電話給我,說我前男友
來店裡面鬧,後來我就看監視器,然後就到店裡了」、「當
時我報案的。他有在店門外徘徊不走,叫人發傳單,還有客
人來的時候,會一直說我欠他錢,大聲喧嘩」、「他說我欠
他錢。但是我沒有欠他錢」等語,劉世源之辯解,顯與事實
不符,尚難採信。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調查筆錄、現
場照片可資佐證,劉世源確有藉端滋擾該公司行號情事,並
已影響公司行號之上班運作,應可認定。核被劉世源所為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審酌劉世源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方法、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
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㈡、賴泳有部分:
  另移送機關主張賴泳有電話未接聽無法聯繫,經查詢戶籍地 址南投縣○里鎮○○路0段000號為戶政事務所,無法寄發通知 書到案,惟依劉世源於警詢時陳稱:「我找他(即賴泳有) 去,但是他並沒有討債之行為,只有站在洗車場外面,因為 我有喝酒他要載我」等語,紀怡卉則於警詢時陳稱:「(問 :經警方查抄現場人資料賴泳有是否為劉世源帶去對你進行 滋擾的人?)是,他也在現場」、「(問:經警方了解劉世 源,現場滋擾你的店家是否為本人?)是」,且觀諸現場照 片僅顯示賴泳有於113年12月5日跟隨劉世源站立於上開地點 ,此外查無其他證據顯示賴泳有除跟隨劉世源站立於上開地 點外,有何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而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情形,其所為容 與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間,尚難認賴泳有有違 犯社維法之非行,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諭知不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8條、第 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附錄處罰法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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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