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4年度,33號
LTEV,114,羅簡,33,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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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羅簡字第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文山
被 告 許天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七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對被告之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86,40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聲請人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3.36%計算之利息,另
應自113年11月21日起6個月以內照應還本金額按前開利率之
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見本院卷第5
頁);嗣於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時變更前項聲明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核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係基於相同訴訟標
的所為請求而僅更正聲明(利息起算日部分)之記載方式,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2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
借款期限5年,於撥款後分期按月攤還,利息則按原告銀行
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週年利率3.36%計算,倘未依
約繳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10月20日後即未依約繳款,其債
務已全部視為到期,迄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 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公告 、借款契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 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債權計算書等為證(見本院 卷第9-21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 已生自認之效力,本院復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原告前揭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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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