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3年度,496號
LTEV,113,羅簡,496,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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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4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育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丞誌即黃世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於上訴人於上訴
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逾上述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該部分是否合於
訴之追加、擴張之要件而應另徵裁判費,應由上訴人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符合上訴合法程式後,再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審酌,本院自
不就此追加部分核算第二審裁判費,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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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