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羅小字第343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鄭皓儒 原籍設宜蘭縣○○鎮○○路00巷0弄00
原居臺北市○○區○○0路00巷0號3樓 之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110元,及其中新臺幣70,134元自民國
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9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11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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