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12年度,234號
LTEV,112,羅簡,234,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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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3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火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梅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7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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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