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邱偉峰
薛淑慧
被 告 張毅豪即張棋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19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9,998
元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