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梁怡翎
被 告 柯星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將其所申辦之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星展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等資
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詐欺
取財,致原告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被告提供之星展銀行
帳戶內,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取原告財物之共同侵權
行為事實,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被告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
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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