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李載榮
被 告 連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去(113)年被告請我擔任參選團隊總幹事
,到現在都沒付我薪水,6個月薪資共新臺幣(下同)40萬
元等語,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並補充如附件之陳述(及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繕
本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送達他造)。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民法第482條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之契約。」。又,民法第153條則規定:「(第1項)當事人
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
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
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查,兩造間並無藉由雙方意思合致而經成立僱傭契約
,此節據原告本人在庭陳明:「(依照你的兩次書狀,在第
一份書狀是本院卷11頁以下【指起訴狀】,第二份書狀是10
5頁以下【指前開補充陳述之書狀】,還有你的4/9跟法官講
的話,如該次筆錄所載,你的意思是否為:被告沒當選後,
食言,沒有給50萬的贊助費?)是。(贊助費是給你個人還
是給哪個團體?)贊助給新成立的機器公會團隊及準備成立
的機器人合作社及同業公會。因為機器公會他不會當選。(
你的書狀說因為被告食言了,所以你才提起這件給付工資訴
訟,是這樣?)『對的,對的』。(請問如果被告沒有食言了
,給了50萬的贊助款,還有沒有給付工資的問題?)『就沒
有問題』,因為我是總幹事,他贊助了機器公會或機器人合
作社或機器人商業同業公會,整個是一系列的作業,所以他
食言,就中斷了後面兩項的作業,合作社跟機器人公會的作
業。(也就是你請求的工資是附有條件的?)因為是他有錢
想要有社會地位,請有經驗的我幫他作業。(你這段書狀有
,我有看到,請針對問題,你請求的工資是有條件的還是沒
附條件的?)整個作業延續,照作業的條件,他沒有食言的
條件。(你的工作內容是總幹事?)是。(你有受到誰的指
揮監督?)理監事,20個理監事。(這20個理監事是原告僱
用的人?)被告邀請的。不是僱用。(是原告邀請的?)不
是,是被告邀請的。(這20個理監事如何監督你?)依照法
規及公會章程。(是哪個單位的理監事?)新竹市商業同業
公會理監事或機器人合作社理監事,或是機器人商業同業公
會理監事。(請問被告在這次選舉之前,他是哪個公會的誰
?)新竹市商業同業公會的監事。(被告請你當總幹事,被
告要選什麼?)理事長。新竹市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更
正:新竹市機器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機器人合作公會
當時成立了?)如果新竹市機器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沒有當
選的時候,就馬上成立機器人合作社及機器人商業同業公會
。不必競選就當理事長。(20個理監事的監督,但公會跟合
作社還沒成立,哪來的理監事?)沒有當選的時候,就馬上
成立機器人合作社及機器人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及監事不
用競選就擔任了。而且還有補助,貸款額度3500萬。主要原
來的公會業務不正而且跟五金公會合併,理監事會員交叉,
壟斷兩個商業公會。(提示全部卷證,請問還有何其他證據
請求調查?並請就全部卷證調查結果進行辯論。)有兩位證
人,如書狀【指前開補充陳述之書狀】。其餘如書狀所載。
」等語,有本院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1件在卷可稽。
五、綜上,本件原告以前開情詞請求給付工資本、息,欠缺根據
,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件判決 之基礎已臻明確,當事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請求傳喚證 人之聲請,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訊問,併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起訴裁判費4,3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 免一部,業經原告預納1,800元,有綠聯收據乙紙在卷(附 於本院卷第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定其負擔 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1件,若對本判決全部不服,並同時至少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即8,100×1/3)。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件:民事起訴狀(一般)補答辯狀繕本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