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3年度,666號
CPEV,113,竹北簡,666,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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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忠憲

周秀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4萬2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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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