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30號
原 告 康瑜軒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詹雅筑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到期日」、「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
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備註 1 113年3月18日 170萬元 113年3月29日 CH219037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6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