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662號
CPEV,113,竹北小,662,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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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2號
原 告 李婉麗
訴訟代理人 黃莅程
被 告 劉語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7,0
00元,再於112年12月2日向其借款27,000元,原告均已如數轉帳
給被告,被告並曾書立借據後,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原告以作
為借款之證明,嗣經原告催討,被告迄未返還借款,爰依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業據其提出對話紀錄為證,並有本
院調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60號卷宗所附對話紀錄、借據、存摺
內頁影本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返還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12月10日(見本院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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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