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呂素琴
被 告 YULIANA KRISTANTI(中文姓名:尤娜;即永豐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