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任如蘭
訴訟代理人 余政達
彭鏡容
馬在勤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袁啟恩律師
被 告 鄧竣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姓名「鄧峻豪」均應更正為「鄧竣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